近日,長春市醫療保障局發布《轉發關于調整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起付標準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,明確調整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起付標準。
一是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經急診(含急診留觀)、搶救后轉入住院治療,或急診期間死亡的,其符合規定的急診(含急診留觀)、搶救醫療費用可按照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住院相關規定支付。經急診(含急診留觀)、搶救后轉入住院治療的,不再收取本次住院起付標準。急診(含急診留觀)、搶救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計入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。醫保支付的急診(含急診留觀)、搶救應符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的急診范圍、標準、條件。
二是按照《關于推進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》(吉醫保聯〔2021〕15號)要求,設置城鄉居民醫保住院次均起付標準和年度起付標準。次均起付標準按現行城鄉居民醫保住院起付標準執行;年度起付標準設置為5000元(學生、兒童、低保對象2500元),根據全省居民可支配收入情況適時調整。參保居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,次均起付標準累計達到年度起付標準后再次入院,不再收取起付標準費用。門診特殊疾病、“雙通道”藥品、符合規定的急診(含急診留觀)、搶救起付標準等參照住院次均起付標準,計算至年度起付標準中。
三是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、門診慢性病原則上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開展,門診特殊疾病原則上在二級及以上定點綜合醫療機構、專科醫療機構(不限定等級)開展。
該《通知》自2023年4月1日起,結合國家醫保信息平臺支撐情況有序實施。本通知施行后,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執行。
來源:城市晚報全媒體記者 劉佳雪
編輯:趙明明